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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移民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7〕40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教育扶贫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求
将全省62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教育扶贫政策范围,在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扶贫政策,直至相应学业阶段的学业结束。
(一)明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的特别资助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教育扶贫攻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15〕2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的通知》(川财教〔2016〕32号),在51个民族自治县(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同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对其余县(市、区)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对2016年至2020年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每生每年4000元的补助(学费和生活费各2000元),直至相应学业阶段的学业结束。
(二)明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的现行资助政策。依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6〕423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全部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按最高档次为所有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不低于2000元),并据实免除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
(三)明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的基金救助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2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享受国家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后仍存在与就学相关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通过基金给予救助(具体办理咨询户籍地县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费用进行救助,高中阶段教育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生活等费用进行救助,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二、抓好政策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精准识别和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要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为基础,对应62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项目、脱贫不脱帮扶的要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摸底统计,及时建立人头台账,定期更新信息,做到校校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县县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数据库。各地各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查漏补遗工作,将之前应纳未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面纳入政策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贫困学生充分受益。